中国税务报2014年12月5日税务规划版《例解〈优惠明细表〉第28行》一文(以下简称《例解》)在所得减免、减免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的填报上存在多处错误,笔者试分析并改正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例解》中第一步:技术转让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表1) 新申报表附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第34行“(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行“(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解》作者误以为,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所得,应100%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5行。试想,如果纳税人仅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不享受降低税率优惠,按《例解》作者理解的填报方法,纳税人将700万元填报主表第20行“减:所得减免”,不就是全部免征了么?哪还有部分所得减半征收? 正确的填报方法是: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所得,应乘以50%(即减半征收),将其结果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5行。 (改正后的表1) 二、关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的填报 差额=325-225=100(万元),填入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00-500)×15%-(700-500)×25%×50%=5(万元),填入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2)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正确的填报方法是:该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2000-600=1400(万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400×(25%-15%)=140(万元);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00×(25%-15%)=10(万元),即,这100万元是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后的所得,已经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就不能再享受降低税率优惠,因此,对已享受项目所得优惠的100万元所得因减按15%税率征税而减少的所得税要补回来。第29行“合计”=140-10=130(万元)。 (改正后的表2) 三、关于上述两项优惠过渡到主表的填报 在主表中,第20行“减:所得减免”应填报600万元,而不是《例解》作者填报的700万元。600万元中的100万元为减半征收后的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乘以25%的适用税率征税,也就是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所得200万元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所以,该纳税人填报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是1400万元,而不是1300万元,应纳税额应是350万元,而不是325万元。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应填报上述改正后的结果130万元。 (改正后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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