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风险指标及常见涉税风险点<财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2015-07-20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0日 小陈税务解读——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解决实际存在的:由于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一句话:52号公告规定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要再重复缴纳个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个税可税前扣除。小陈税务简单实务的解读52号公告 政策依据 :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政策规定: 1.明确了纳税地点。《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公告》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实务解读: 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要再重复缴纳个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个税可税前扣除 1.政策规定范围。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包括: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劳务派遣公司跨省异地工程项目中聘用劳务人员; (3)建筑安装业跨省、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 2.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和地点 建筑安装业异地(跨省和省内)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实务点:不要再重复缴纳个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个税可税前扣除。 (1)建筑安装企业应分清楚哪些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归属各个工程项目; (2)对于归属各个工程项目的人员,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税; (3)扣缴个税含范围:仅仅含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含如股利分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税目个人所得税; (4)特别注意的是:建筑安装企业不要再按照代开发票金额核定征收个税了,也就是说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能再按照代开发票金额核定征收个税了; (5)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 (6)建筑安装企业实务中应该关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对于个别地区需要个税完税证明才能购房、购车,需要重点关注一下哦。 实施日期: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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