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与原来发票票面的主要变化是,“数电发票”票面取消了原有发票票面上的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而且,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数电发票”的号码统一为20位(取消了原有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排形式,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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