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函[2016]5号 2016-2-26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推行“二维码”措施的意义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落地措施,是积极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具体任务,也是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增加纳税人获得感的一个创新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的内容,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目前共91项。按业务分类包括税务登记22项,税务认定11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11项,优惠办理16项,证明办理5项,规费业务办理15项,每项业务包括业务描述、政策依据、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及基本流程六方面信息。 (一)全国统一事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的二维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经过各业务主管部门比对,扣除国税业务及优于总局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的事项,“全国统一事项”适用厦门市局的事项为48项。后期,国家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根据业务具体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增减和修订。 (二)地方适用事项:是指厦门市局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原则上不与“全国统一事项”重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厦门本地业务实际,梳理确认厦门市局“地方适用事项”共43项。后期,市局还将根据业务具体的变化定期对“地方适用事项”进行增减和修订。 三、“二维码”的制作及日常管理 (一)“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统一制作,各基层局不再另行制作; (二)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及时更新“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图标,并根据具体业务变化适时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三)市局统一制作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宣传手册下发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如需自行印制应报市局备案。 四、“二维码”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 (一)市局在门户网站首页显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纳税人点开链接后可以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市局及已开通微博、微信的基层局,要通过手机APP、微博和微信等向纳税人主动推送“二维码”。 (二)各基层局应因地制宜地在办税服务厅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的指南,同时在资料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三)办税服务厅(室)人员和12366服务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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