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被冒名登记者维护自身权益尚面临困难,文章建议通过在登记审查环节增加实质性审查、事后救济和事前预防并重等措施,使被冒名者及时得到有效救济。 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案件频发,给被冒名者造成困扰和伤害。被冒名者发现问题后,往往通过投诉举报、申请复议等方式向税务机关寻求救济,但税务登记信息只是与工商登记信息绑定关联,税务机关并无查处有关冒用身份登记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权限。现实中,这类问题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冒名登记情况复杂 从现实中发生的被冒名登记案件来看,冒名登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信息,如盗用他人身份证登记注册企业,当事人完全不知情。二是当事人知晓其身份信息被他人获取,但不知道是用于登记经营主体,如当事人通过借名持股等方式出售个人身份信息,当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企业或者产生股东纠纷时,当事人以不知情、未亲笔签字为由要求撤销登记。三是当事人在登记经营主体时故意使用其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件,钻监管漏洞在设立企业时未留本人签字,当企业出现欠税等问题时,以自己不知情为由逃脱责任。 从笔者了解到的一些“冒名登记”案件情况来看,造成冒名登记频发、被冒名者寻求救济困难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由申请人对真实性负责。在这种“宽进”的工商登记制度下,一些人法律意识不强,贪图小利,随意出借出售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当事人是否知情,属于主观问题,在没有证据辅助证明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关管理部门难以认定其是被冒名的主张成立。 税务机关无查处冒名登记行为的权限。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用作名义股东后,当该公司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时,被冒名者要被追究一系列法律责任,往往会直接向税务机关寻求救济。但实行“三证合一”等改革后,税务机关是依据登记机关传递的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并无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有关职能部门衔接不畅。现实中,被冒名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有关登记,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但由于举证存在困难等原因,救济情况往往不乐观。 被冒名者举证难度较大。上述法律救济途径一般要求当事人到冒名注册公司所在地寻求救济,维权周期长。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司法实践,被冒名者需要承担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举证责任,但因涉案经营主体往往无经营行为且无法联系,在商事登记实行“人脸识别+数字签名”的实名验证背景下,除了被冒名者身份证件遗失被盗等情形,一般很难证明其身份是被冒用的事实。 促进被冒名者得到有效救济 尽管冒名登记问题可能涉及复杂情况,但从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市场秩序出发,还是要设法尽快解决有关问题。当前,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让当事人直接申请行政撤销有据可循。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立法层面设置了专门章节条款,对冒名登记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登记机关对整个注册登记流程进行审查。被冒名者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撤销,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受理,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在公示期间,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认为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出具不同意撤销登记的书面意见。在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登记机关的有关信息变化,更改被冒名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力度。若被冒用者不服登记机关的处理结果,可对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可确定冒名行为人的,可对冒名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被冒名股东还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超过起诉期限但初步证据证明冒名可能性较大的登记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检察院移送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程序,或由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还可以出具调查令等方式,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调查取证认定工作,促进争议实质性解决。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应就居民身份证丢失挂失、冒名注册企业等加强信息互通,税务机关根据被冒名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其他办税人员提供的报案回执等资料,立即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适度降低投诉立案救济门槛。被冒用者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向登记机关申请行政撤销的,建议登记机关通过远程进行身份核验,受理被冒名登记的情况。对身份证件丢失被盗的冒名登记问题,建议试点简易撤销登记程序,在被冒用者提交申请表、报警回执及承诺书等资料的情况下,予以撤销有关登记。公安机关接到被冒名者报案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利用侦查权调查处理。 事后救济应和事前预防并重。市场监管部门可在审查经营主体登记环节增加实质审查手段,利用指纹识别、远程视频拍照等技术强化实名验证,注重材料真实性审核,从源头上防止冒名登记。在综合认定不符合冒名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责任自担,可申请将冒名企业注销,但首先要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好欠税、罚款等问题。税务机关可结合案例,有针对性地对容易被冒用身份的群体开展防范风险宣传。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1月18日 作者:邱曾平 李逸聪 林建荣(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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