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62号 1996-09-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函[2005]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3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 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百分之三十三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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