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新能源材料生产企业,位于陕西西安市。2017年11月,本公司与广东吉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施工我公司的一期项目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工程,合同价款928万元。 合同采取大包形式,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施工方采购。主要内容为:1、制冷机房内全部设备(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塔、膨胀水箱等)的采购及安装;2、办公楼及厂房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材料、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施工;3、传达室、原料仓库中分体式空调的采购。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履行合同的各项条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净化工程;销售工程相关设备、零配件及材料。 该项工程已于2018年7月竣工并投入使用,此前,该单位已按建筑服务开具5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双方准备结算剩余的合同价款,但因开票问题产生歧意。 双方的分歧在于:对方单位认为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应该就合同总金额按照目前的建筑服务业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混合销售的规定。 我公司认为,尽管签订的是同一个合同,但实质是安装和设备购置两项业务,且二者之间不存在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属于两项应税行为,不能作为混合销售对待。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对方一是应该就制冷机房的全部设备(400万左右)开具货物销售发票,二是办公楼及厂房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中的设备,以及传达室、原料仓库中的分体式空调,附着于房屋建筑物,属于房屋建筑物主体的一部分,可以按建筑服务开票,三是税率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为准,不能按目前税率开票。 请问针对此业务如何开票?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1
2016年之前的解答—— 问:采购合同中安装调试费单列税率是多少?能否分开开具发票?(营改增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根据您来文所述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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