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38个细节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3-20
摘要:一、收入部分 1. 企业已作为不征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不征税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 2. 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

一、收入部分

1.企业已作为不征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不征税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

2.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此外,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税法确认的收入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再作调增处理。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上已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6.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为股票的,是否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7.企业是否有将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的,如果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8.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9.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企业是否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混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征企业所得税。

11.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12.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免税债券利息收入混入。

13.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有无将营利收入混入。

14.企业是否有将其他投资分配中取得的应税收入作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法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企业清产核资中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的净盘盈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增加国家资本金,否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16.企业已经税前扣除的各种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

17.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出口退税、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18.企业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19.企业的资产溢余收入(现金长款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如非现金资产溢余,应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0.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或福利、利润(股息)分配、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或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不包括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2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即与会计上在使用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产生的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2.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3.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4.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25.安装费、广告制作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是否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6.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是否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7.宣传媒介的收费,是否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28.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9.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收入,是否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30.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收入,是否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1.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2.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该会员费是否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是否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3.企业提供其他劳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3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35.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36.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37.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已冲销当期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8.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9.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40.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4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2.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3.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5.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46.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47.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的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8.企业(即被投资方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9.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二、支出部分

1.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的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间接成本支出是否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4.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是否重复税前扣除。如企业按税法规定已税前扣除计提了各项费用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与以上计提的费用或准备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应按规定先在已计提的各项费用或准备金余额内扣除,不得重复在当期税前再次扣除,余额不足扣除的才可在当期税前直接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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