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全国人大 作者:全国人大 人气: 时间:2017-02-24
摘要:对此,财政部表示,对捐赠支出扣除规定适当的比例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规定的12%的比例,在国际上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如美国、荷兰、韩国的扣除比例是10%,德国分为5%和10%两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2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2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与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赞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于2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的负责同志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提高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以鼓励企业开展慈善捐赠。对此,财政部表示,对捐赠支出扣除规定适当的比例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规定的12%的比例,在国际上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如美国、荷兰、韩国的扣除比例是10%,德国分为5%和10%两档。在目前阶段,不宜对扣除比例再作提高。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后认为,制定慈善法时对此曾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这一比例是合适的,兼顾了鼓励企业捐赠和保障财政收入两个方面。据此,建议对这一比例规定不作修改。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与慈善法效力衔接问题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研究后认为: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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