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6年5月1日后,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率从普通意义上讲,有两档:3%和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业或者特殊的经济事项。 实际上,目前我们国家依然存在3档征收率,分别是3%、5%和特殊的5%。 为什么会有普通意义的5%的征收率和特殊意义的征收率的说法呢?小编结合两个案例做个解答~~ 一、看看普通的征收率是怎么回事?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税合计21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该行为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5%的征收率。该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借:应收账款 2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21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万元(=210÷(1+5%)×5%)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关注到,普通的征收率,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先做价税分离,换算出不含税金额,然后用不含税金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 发票开具时,“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除以(1+5%)再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含税销售额除以(1+5%)的金额填写,“税率栏”填写5%(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税率栏为*号)。 二、特殊的征收率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规定: “七、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例:合作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210万元,根据国税发〔1994〕114号文,该行为适用5%的征收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借:应收账款 2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9.5万元(=210-1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5万元(=210×5%)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关注到,特殊的征收率,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先用含税金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然后再用含税金额减掉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不含税金额。 三、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和政策对比,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两种行为都是5%的征收率,但是不含税收入和税额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根本原因就是这两个5%的征收率不是一回事,“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适用的征收率不是普通的征收率,不能混为一谈,要注意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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