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实际用电少于预算定额时,会计分录同上,这样就用节约电费冲减了工程成本,可以吗? 答:根据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在建工程的冲减都有严格的规定,除在建工程待摊费用的摊销结转和在建工程的试运行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外,“在建工程”一般不在贷方出现,贵公司在扣除水电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 贷:在建工程 - 待摊 1.17万元 一般不符合做账习惯,建议贵公司如此处理,并可以回避电费中实际以预算的大或小的差额。 1、实际用电时,取得电业局开具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电费,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税额不得在当期的销项税中扣除,应全额记入成本。即按电费价税合计数记入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 借:在建工程 1.17万元 贷:应付账款-电业局 (或银行存款) 1.17万元 2、工程结算时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贵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电费时,合同规定是按工程结算书上的电费预算取费额扣除施工单位的电费,则可以将扣除电费后的工程结算余额作如下处理,并附有相关合同协议、(预)结算书、工程结算单,竣工交工证书等: 借:在建工程 (300-预算电费)万元 贷:应付账款 -施工单位 (300-预算电费)万元 (2)如果贵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电费时,合同规定按实际发生的电费扣除施工单位的结算款,则可以将扣除实际电费后的工程结算余额作如下处理,并以支付电业局的电费发票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借:在建工程 (300-实际电费)万元 贷:应付账款 -施工单位 (300-实际电费)万元 如此处理,无论实际用电小于或大于预算定额,都应该按照会计上的真实性原则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会出现电差冲减工程成本的现象;在税收方面,在取得发票时应价税合计全额记入成本,没有必要经过认证抵扣再作进行税额转出,更不会出现您说的增值税是否少计的问题。至于电费预算取费和实际发生的电费差额,则是预算取费程序或贵公司施工管理或其他风险预测方面的评估问题,而会计只有真实地反映出来,以期对预算、计划、技术、工程等部门提供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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