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致领用电子发票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您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 如您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愿选择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对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您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您选择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发票服务项目。 如您自愿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信息,您可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找我”栏目或各办税服务场所查阅。相关规定您可查询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2018年第31号公告、税总发〔2017〕31号、税总发〔2019〕44号等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0898-12366-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0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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