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税[2021]3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8
摘要:为继续助力我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7号)中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1]3号              2021-02-08

  税屋提示——依据晋财税[2022]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继续助力我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7号)中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