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瞒报或少报预收售楼收入。房地产企业通常采取会计核算上的确认销售与税法上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而自行延期申报;或者以未领取售房许可证为由,对收到的售楼订金采取不入账等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将收到的银行按揭挂往来账,隐匿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二是财务和会计核算比较混乱,原始凭证中存在不合法的凭证较为普遍,提取的各项预提费用随意性较大,导致了成本和企业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尤其是转包建筑环节支付的建筑费用和人工等成本核算。有的房产企业将建筑成本中的“利息”和“管理费”项目一直挂帐在“在建工程”科目,没有按工程项目和完工进度及时分配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少计了房产原值,从而少计了税款。三是企业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有意延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是自行开发的房产分给投资方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 建议:1、税收管理员要加强日常跟踪管理,掌握房地产开发动态,设立开工、销售、竣工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开发项目的建设信息;2、强化纳税辅导,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为税收管理提供准确资料;3、做好延伸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将建筑单位、原材料供应单位、销售代理公司作为重点延伸管理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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