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82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生育期妇女保障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为了减轻生育负担,国家先后出台了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税前扣除。 二是针对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给予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针对取得的托儿补助费给予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018年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落地实施标志着我国由“分类计征”逐步迈向“综合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道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通过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对个人及家庭在教育和抚养子女等民生方面的支出作了适度缓解,减轻了纳税人生育成本,体现了“以人为本”。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减轻生育负担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委员提出的“在税收方面加大税收减免力度”的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和探讨,并将委员提出的建议和调研情况汇报给税务总局,以争取总局的支持与重视。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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