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的全国第一大税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1998年11月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的浙江省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发票)案。这一由中央纪委直接主管和督办的共和国第一税案,终于一锤定音...

     
  从查补税款的结果看,金华县“引进税源”,保护地方利益的结果,不但没有给金县带来经济的繁荣,反而败坏了名声,引来祸水,泱及全国。而其中受害最严重的,正是他们与犯罪分子反复叮瞩的“严格控制在本省内开”的浙江省。在补税罚款的11.9亿元中,有3.56亿元是浙江省的,其中中央1.87亿元,浙江省1.69亿元。
 
  1998年11月3日,浙江省金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胡银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化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吴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浙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伟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新根(原金华县县委书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前,1998年8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杨尚荣(原金华县财税局稽查大队队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6月12日,浙江省金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叶国梁(原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浙江省金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犯受贿罪,判处戴志建、胡懿群、邵丹、张岩、张建新等人(原金华县财税局税务干部)有期徒刑;以犯贪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戴利明(原金华县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副主任)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刚(原金华县孝顺财税所所长)有期徒刑10年;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周建平(原金华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玉金余(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财政局长)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虞新法(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成员、国税局副局长)有期徒刑3年,吴樟贤(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成员、国税局副局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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