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315号 2007-5-16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增值税。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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