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7]55号 1997-01-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6]6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名我市出境口岸免税店,可比照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报及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境口岸免征店,已销售国产货物申报退税严格按照规定的产品范围执行,其计退税依据按该货物的实际进价计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同种货物的加权平均计算,具体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研究。 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出境口岸免税店购进的应退税货物加强退税管理,建立进、销存登记核销制度,定期核对实际存量。 四、出境口岸免征店对应退税货物发生退关,退货,要在当月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五、中国免税品公司购进免税卷烟,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出口免税卷烟计划执行,在未对中国免税品公司下达出口卷烟计划之前,暂不予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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