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0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17
摘要: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税法对行业总部并没有特殊的征税规定,也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总部企业入驻,各地政府一般采取财政扶持的方式,对税收收入中的地方分成部分,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61号        2019-04-17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林克伦委员提出的《关于发展行业总部小区应对实体经济外迁的建议》(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0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提案》提出了如下涉税建议:在前海设立行业总部小区,政府出台特别的税制,使得各行业中的总部得以留在深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出台扶持总部企业的特别税制存在政策制定权限方面的障碍

  我局认为林克伦委员的《提案》有其合理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政策制定权限方面,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市无法直接先行先试。对于政协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二、关于行业总部有关扶持政策情况

  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税法对行业总部并没有特殊的征税规定,也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总部企业入驻,各地政府一般采取财政扶持的方式,对税收收入中的地方分成部分,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进行扶持奖励。《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对此有相关制度安排。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引进总部企业等工作。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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