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1999]22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14
摘要:对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的办事处(仓库),凡在当地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行为之一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在当地征收增值税;没有在当地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行为的,不应在当地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9]227号            1999-7-1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54号)收悉。据你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反映,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设在保山市的办事处(仓库)均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而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南京熊猫电子有限公司滇西经营部、昆明TCL销售公司大理经营部等四家企业在保山市的办事处存在收取销售款的行为,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的规定精神,现批复如下:对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的办事处(仓库),凡在当地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行为之一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在当地征收增值税;没有在当地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行为的,不应在当地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