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0]7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19
摘要: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应在当月25日前划转所代征税费收入,并将有关纳税资料复印一份提供给鄂州市地方税务局,以利加强税收管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0]77号              2000-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鄂黄长江大桥的税收管理,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对鄂黄长江大桥的有关税收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对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的营业税及有关税费收入,黄冈市、鄂州市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划解入库,即黄冈市9615%,鄂州市3.85%。

  二、为便利纳税人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对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的有关税费由黄冈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应在当月25日前划转所代征税费收入,并将有关纳税资料复印一份提供给鄂州市地方税务局,以利加强税收管理。

  四、对鄂黄长江大桥税收的日常稽查由黄冈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在每年年终后,双方协商可以按规定联合进行税收稽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