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0]77号 2000-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的营业税及有关税费收入,黄冈市、鄂州市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划解入库,即黄冈市9615%,鄂州市3.85%。 二、为便利纳税人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对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的有关税费由黄冈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应在当月25日前划转所代征税费收入,并将有关纳税资料复印一份提供给鄂州市地方税务局,以利加强税收管理。 四、对鄂黄长江大桥税收的日常稽查由黄冈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在每年年终后,双方协商可以按规定联合进行税收稽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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