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出租车行业、广告行业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55号 1994-11-2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计税征收情况,市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另外,对广告行业中广告代理的计税依据问题,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01号及1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广告代理业”中可以扣除计税的“广告发布费”仅指广告代理者支付给报社、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社等四大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其他任何部门的解释如果与上述两文件的规定有矛盾的,一律按市税务局下达的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