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139号 2001-06-05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就县(市)以下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调整: 县(市)以下农村信用社,自发文之日起,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进行税收稽查。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费)率,仍按信用社所在地适用税(费)率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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