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5]26号 1995-03-17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该“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的计算问题”和第五款“关于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的税务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请按我局沪税外[1994]9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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