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101号 2000-6-6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262号)转收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负责涉外工作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认识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按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试点工作。 二、各级国家机关应认真抓好本地区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已培训人员的作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每一位从事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能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税务检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组织好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学习与培训的基础上,着手抓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试点工作。2000年,各地选择试点户数的比例为: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玉林市选择试点的户数比例为年度检查户数的10%;其他市、县(市)选择试点户数为3-5户(经营户数不足3户的,可选择一户为试点)。检查力量较强,人员充足的地方,要适当扩大试点的比例。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类型、特别对经营盈亏起伏大,长亏不倒的企业选择作为财务管理混乱试点单位,要以点带面,注意总结推广。区局要求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玉林市6个涉外分局要率先做好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9月31日前将开展《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的阶段性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书面上报区国家税务局。年终各县(市)应向地、市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各地市局负责汇总上报区国税局。区局将在今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开展试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流。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工作纳入年度规范化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核,以推进全区涉外税务检查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方向迈进。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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