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337号 2001-12-20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有商业银行发生的需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由省分行在收到总行的批复文件后,集中向省国家税务局写出《关于申请年度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并附总行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批复文件以及各市、州呆账损失审批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借款人(企业)名称、经办行、核销类型、贷款金额、核销的贷款本金、省分行意见、财监办意见、总行意见等项目,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批复省分行,同时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为争取审批时间,省分行可在总行批复以前,将经省分行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各市、州上报的呆账损失核销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后的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同上)通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即可组织力量对各市、州上报的呆账损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本办法下发后,省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108号)中审批权限的规定。企业的呆账损失核销材料,由企业自行保管,不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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