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日发出《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笔者就计税工资调整后的所得税计算与账务处理作如下介绍。 一、实际工资大于调整后计税工资 企业本年各月实际发放工资均大于调整后计税工资(1600元/人),上半年按原计税工资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下半年按调整后计税工资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实际工资大于计税工资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1]甲公司2006年1月份至12月份,每月实际工资12万元,税务部门按800元/人的工资加上浮20%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6万元;下半年按1600元/人的工资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为10万元。本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已交所得税25万元。12月31日,计算并结转所得税费用。 本年利润总额=100(万元) 本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2-(6×6+10×6)=48(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100+48=148(万元) 本年应交所得税=148×33%=48.84(万元) 本年应补交所得税=48.84-25=23.84(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23.8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84 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84 贷:银行存款23.84 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48.84 贷:所得税48.84 二、实际工资大于原计税工资且小于调整后计税工资 当企业实际工资大于原计税工资(按800元/人计算),且小于调整后计税工资(按1600元/人计算)时,上半年工资费用扣除方法“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下半年工资费用扣除方法按政策调整后的扣除标准执行。 [例2]乙公司2006年1月份至9月份,每月实际工资10万元,税务部门按800元/人的工资加上浮20%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6万元;下半年按1600元/人的工资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为10万元。1月份至9月份,乙公司累计实现利润总额为90万元,且已知乙公司第三季度利润为3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已交所得税20万元。计算并上缴所得税。 9月份累计实现利润=90(万元) 9月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6×6]+[(10×3)-(10×3)]=24(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90×4/3+24=144(万元) 第三季度累计应交所得税=(144×33%)×3/4=35.64(万元) 第三季度应交所得税=35.64-20=15.64(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15.6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5.64 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5.64 贷:银行存款15.64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企业按季预交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所以,本例中企业9月份计算交纳所得税时,要将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的数额计算所得税。 三、上半年与下半年均有实际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月份 有时,企业各月实际工资费用低于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有时,实际工资超过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为了简化计算手续,笔者认为,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与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不等时,不用每月都要计算其差额。而是到期末,用当期(一年或者半年)计税工资总额与当期实际工资费用比较,计税工资大于实际工资时,将实际工资费用据实扣除;反之,则将计税工资低于实际工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3]丙公司2006年1月份实际工资10万元,2月份至6月份均为5.5万元,税务部门按800元/人的工资加上浮20%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6万元;下半年按1600元/人的工资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为10万元,7、8、9月各月实际工资费用均为8万元。1月份至9月份,丙公司累计实现利润总额为90万元,且已知丙公司第三季度利润为3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已交所得税20万元。计算并上缴所得税。 9月份累计实现利润=90(万元) 9月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5)-6×6=1.5(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90×4/3+1.5=121.5(万元) 第三季度累计应交所得税=(121.5×33%)×3/4=30.07125(万元) 第三季度应交所得税=30.07125-20=10.0712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10.07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7125 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7125 贷:银行存款10.07125 四、实际工资小于原计税工资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每月企业计税工资均大于实际工资费用时,采用据实扣除原则在税前扣除,不存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