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有固定资产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4]327号 2004-07-28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有固定资产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4]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本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若该资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收资本金范围内,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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