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6]272号 2006-11-0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我省“大集中”征管系统即将上线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为使我省核定征收的方式符合国税发[2000]38号文和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上线使用后不能再对核定征收企业采取定额加发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应当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并据此通知纳税人预缴期内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指导,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新申报表实施后征收方式转变的衔接工作,及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将征收方式更改为定额征收。并通知、指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尽量减少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户数,促进纳税人从定额征收过渡到申报收入(或成本费用)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式,进而促进企业健全、完善账务和会计核算,从核定征收方式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以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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