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218号 1998-10-22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廊地税发〔1998〕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71号)规定,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意你局意见重组后的公司不得享受《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顾。 此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