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7]241号 1997-05-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外国企业及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照京地税营[1996]580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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