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40号 1998-06-0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对以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协议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其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抵押款应视为房屋租用期内的租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的1‰税率计算贴花。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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