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428号 1997-08-1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房产税问题,市局已于1997年7月25日以深地税发[1997]374号文明确批复稽查分局。现补充,该文适用于内外资企业,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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