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5]41号 1995-07-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所指的代购代销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净收入。 二、对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自营销售收入部分,业务招待费列支按现行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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