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部管理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13号 2004-01-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总部管理费税前列支的报告》(广发证财字[2003]1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司2003年向所属上海地区营业部提取管理费200万元,并在2003年度税前列支。(其中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150万元,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50万元。)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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