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21号 2004-11-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8号)称: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群众东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从2004年起,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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