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调整税务登记代码与金税工程等相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6]162号 2006-9-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今年9月1日开始在全省统一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税务登记换证是加强税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为保证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做好税务登记换证与金税工程及一机多票推行、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协查系统、多元化报税系统等相关的业务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一税务登记编码原则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130号)有关规定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即纳税人识别号),对原来没有赋予行政区域代码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省局统一编制的行政区域代码进行变更调整,严格落实属地原则,确保同一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税务登记代码(即纳税人识别号)。在变更调整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同时,凡涉及到金税工程、防伪税控、出口退税、税务协查系统、税收征管软件、多元化报税系统等需要变更调整代码的,务要统筹考虑,同步进行,搞好业务衔接,最大程度地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便利。 这次行政区域代码的调整,主要涉及到各市开发区、管理区等行政区域代码的变化,其变化主要是行政区域代码中第5、6位数字的调整,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不变。需要调整区域代码的国税机关,要早动手、早安排,及时把需要调整变更税务登记代码的情况及变化规则告知纳税人,以便使纳税人提前做好变更调整税务登记代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要与金税工程及一机多票的推行同步进行 凡需要调整行政区划代码的区(市、县)局,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必须与一机多票的推行及金税卡发行工作同步进行(已推行一机多票的单位,还需要重新发行)。经几个部门研究,此类业务全省统一定于2006年11月份征期进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利用市局税务发行系统,发行新税务登记代码的企业发行子系统、发售子系统(将原发售卡注销,按新代码重新发行)。11月征期结束后,市局注销原发行、认证、报税子系统,按新代码重新发行认证、发行、报税子系统。11月1日起,认证子系统停止认证旧税务登记证号的进项发票。为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2006年11月份企业纳税申报完成后,所有一般纳税人旧税务登记证号的档案信息在稽核系统中保留三个月以上,2007年2月1日后取消旧档案信息。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新税务登记代码企业档案信息重新发行后即取消旧的税务登记代码企业档案信息。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应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重新发行代开系统,发行起始时间全省统一定于2006年11月1日。自11月1日零点起,专用发票代开岗位不得以原税务机关代码和旧税务登记证号为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三)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代码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按照《一机多票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专用发票的验旧退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缴销工作,自11月1日零点起,停止开具旧税务登记代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推行一机多票的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缴销。 (四)对于运行网上认证的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变更的,要按照新税务登记证号重新进行网上认证的开户工作。 (五)对省局原来没有统一赋予行政区域代码的区(市、县)局,应按照省局此次确定的区域代码,重新发行税务端和企业端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对已推行一机多票的开发区、管理区要重新进行金税卡的发行,对没有推行一机多票的开发区、管理区等要在重新发行金税卡时考虑到企业税务登记代码的变更。上述两项工作要在2006年11月征期报税完成后一次进行。 三、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要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调整结合起来 凡涉及税务登记代码调整变更的纳税人,应在11月10日前以旧税务登记代码身份完成所有税种申报,税务机关应于11月10日17:00时前将扣款文件装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没有形成扣款文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申报缴款的,在11月13日后以新税务登记代码办理申报缴款。11月10日18:00-12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停止办理一切业务,神州数码与省局数据处理中心对涉及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的数据进行后台修改,13日后纳税人以新的税务登记代码办理涉税业务。11月1日-10日期间,涉及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的一般纳税人在金税工程系统以新税务登记代码购领发票的,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仍以旧税务登记代码进行补录。由于省局统一从后台对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的纳税人数据进行修改,所以涉及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业务不受影响。 四、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要做好与出口退税、税务协查、网上报税、发票管理等工作的衔接 (一)涉及税务登记代码调整的加工或经营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对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调整变更后,要及时告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商务厅、海关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并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二)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在11月征期仍按原税号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完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代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在税务登记代码变更后,税务机关要及时与网通联系沟通,将变更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情况告知当地网通部门,以便及时重新办理CA的认证手续。 (三)为加强发票的税务协查,对税务登记代码变更后的纳税人,其原税务登记代码下的各种发票信息,要在税务协查系统中至少保留三个月。对涉及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的纳税人,发票协查时,各级稽查人员要注意新旧代码的核对,以免因代码的变更而对协查发票产生错误处理。 (四)凡需要变更调整税务登记代码的纳税人,在变更税务登记代码的同时要按规定办理换发发票购领簿手续,缴销原发票。 五、各系统的数据备份等工作由技术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同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登记换证的各项相关工作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同时又关联征管、稽查、金税、出口退税等系统,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加强协调,各级一把手都要亲自抓,征管、税政、信息中心、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业务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与金税工程、一机多票的推行、各大系统信息数据调整同步进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税务登记换证和各大系统信息的调整工作。 同时,为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解决由于税务登记代码的调整给纳税人带来诸多的不便,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以明白卡等方式,将新税务登记代码以及由于税务登记代码调整带来的有关金税工程、防伪税控、一机多票推行、网上报税CA认证、发票领购等相关内容“一揽子”先行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认证、抄报税、抵扣等环节早做准备,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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