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功能模块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税务师事务所: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局在电子税务局上线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功能模块,具体事项如下: 一、行政登记适用对象 税务师事务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条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5.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进一步扩大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条件范围: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登记办理时限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取得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一般从业人员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注销工商登记前办理行政登记终止。 四、登录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注: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功能模块上传了操作规程、常见问题,行政登记过程遇到问题请先查阅。 五、服务支持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4000912366,0898-12366-9-3。 政策规定咨询电话:0898-12366。 受理部门电话:0898-66792502。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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