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8]36号 1998-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纪,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58号文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调整。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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