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73号 2004-04-12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现决定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述情形的减税,其审批权限调整为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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