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四[1994]23号 1994-07-0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一、完全从事科技行业的为人均50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窑行业的为人均460元;从事其它生产经营行业的为人均420元。 二、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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