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苏地税发[2004]233号 2004-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内容失效。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内容失效。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壳牌公司)是2004年8月13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为一级法人,注册地在南京市,经营区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实行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零售业务和汽车的清洗、养护服务、餐饮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等。为了规范管理,同时考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现就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地方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 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县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分别至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市、县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地税发票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 二、各项地方税收的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营业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实际发生业务计算后,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时应附报《中石化壳牌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缴营业税分配表》(见附件一)。 (二)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后,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率分别适用于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税率。申报时应附报《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缴营业税分配表》及《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三)印花税印花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统一计算、贴花、纳税。 (四)[部分废止]城市房地产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的房产进行计提,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时应附报《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缴城市房地产税分配表》(见附件二)。 (五)[部分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的车船进行计提,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六)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照市、县分支机构转移土地、房产权属情况进行计提,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七)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直接支付工资的机构代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税种申报缴纳的其他事项按税法及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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