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简并征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1998]363号 1998-8-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京地税征[1998]27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凡实行个体税收简并(征期、税种)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持税务机关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银行直接缴纳税款;税款入库后,由计会科在月末按定额征收各税合计的3%汇总划转市级库的101900“其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其他各税种的划分比例,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在月末调整,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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