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7]2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1
摘要: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7]248号        1997-01-01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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