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7]248号 1997-01-0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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