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函[2007]24号 2007-02-0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CTAIS综合征管软件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暂未实现纳税人档案信息整合,因此,各单位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暂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建立档案信息,且建档时要严格按照抵扣方纳税人的国税税务登记号准确录入,确保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二、[条款废止]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发生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人,各单位必须及时审核其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以及运输发票抵扣凭证,核查其申报抵扣的税控货运发票是否已通过认证,纳税申报的税控货运发票抵扣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货运发票认证相符的发票税额。对未经认证但已申报抵扣的税控货运发票,应要求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密切跟踪其纳税申报的调整情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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