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47号 1998-06-2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依照国家税法应办理而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以及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五)代征、代扣单位; (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二、凡属清查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人应主动对照本通告自查自纠。对有上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凡在1998年7月10日前主动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予处罚;申报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凡在1998年7月10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将依法补征税款并予以处罚。 三、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市地方税务涉案举报中心电话:8384915,地址:沿江中路339号(从化酒店四楼)、邮政编码:510110。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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