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133号 2004-05-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4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方式,是指由企业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各种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密、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企业采集方式包括网上认证方式和磁盘认证方式。 二、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纳税人自行选择,即纳税人可选用企业采集方式,也可沿用原直接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方式。 三、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采用市场规则。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范围内招标评审通过了深圳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税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两家软件开发商的软件。深圳市范围内使用的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和服务由这两家软件开发商提供,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其中一家公司的软件和服务。 (一)深圳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A座10楼 联系人:吴董马、龙彩花 联系电话: 83794956转801-806(热线咨询); 83794976转811-816(技术支持);83794936(传真); 83794946(商务); (二)深圳市中税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88号荣生大厦706室 联系人:段军杰、杨小勇 电话:25911591 25911592 25911593 25911594(传真) 四、纳税人申请采用企业采集方式,首先应与所选择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持规定资料到国税主管区(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采用企业采集方式。 五、企业采集方式的操作管理规范按《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为做好企业采集方式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局成立企业采集方式推广领导小组,负责企业采集方式的推广应用工作。 组长:刘惠 副组长:唐晓明 成员:陈伟仕、陈一龙、余一俊、胡勇辉、项目组成员、各区分局、计征局主管业务局长。 各区(分)局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及协调工作,税政科应具体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目前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市局发布通告和有关文件,并利用市局网站和社会媒体进行宣传。各区(分)局在大厅张贴通告,在大厅的电子屏幕上公告和宣传。 (二)做好内部的培训工作。市局在近日将组织各区(分)局的师资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培训后的师资负责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网上认证用户的开户、磁盘认证方式的受理、相关查询等。 (三)各区(分)局要做好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准备,保证认证工作顺利完成。因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或硬件设施损坏或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企业在最后一天都无法进行网上认证时,纳税人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区(分)局征收大厅前台进行认证或采用磁盘认证方式进行认证。 (四)各区(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两开发商的推广工作,并负责监督两开发商对纳税人的咨询、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市局内部咨询及投诉电话:12366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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