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13号 2003-01-24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业户)税收征管,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有关银行签订《授权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申报征收期前到指定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转入库而完成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安全的纳税方式。 第三条 凡大连市范围内(除委托代征的个体双定业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均可以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的方式。 第四条 凡能与大连市国税局联网的银行为税银网络申报划转税款单位。市国税机关与其签订《税银网络划转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的个体双定业户,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采取税银网络申报纳税办法。 第六条 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授权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由授权银行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定税额直接从指定的帐户上划转税款。 第七条 申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的个体双定业户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与国税机关联网的有关银行所属网点设立帐户; (二)在每月5日前,其帐户上存有不低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余额; (三)同意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定税额从其帐户上划转税款。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月底前将停业、复业、废业、修改定额等信息及时处理结束,每月3日前将“定额划税明细”信息通过“个体双定户税银网络划税”程序传递至市局。 第九条 每月5日前个体双定户必须确保税银网络划税帐户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超过每月5日存款余额不足划税的,在法定申报期结束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银行要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体双定业户税务信息,对存款余额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个体双定业户直接从其帐户中划转税款。 第十一条个体双定业户因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额,导致银行在征期内无法及时划转税款的,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缴库手续,超过法定征期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银行划转税款完毕后,可根据业户要求打印《付款凭证》,此《付款凭证》视为完税凭证。个体双定业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要法定完税凭证,可持银行开具的《付款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作为个体双定户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银行每月7日前划转税款,必须在划转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入库。银行划转税款完毕的同时,要按区、市(县)、乡镇、款、项等将已划转税款区分开,并于当日将划款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联网银行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第十四条 每月7日前银行要将已划转税款信息和未划转税款信息,通过网络集中传输给市国税局。每月10日前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市局传输的信息通过“个体双定户税银网络划税”程序转入CTAIS系统中,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并负责落实催报催缴。 第十五条 各国税机关和银行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流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国税机关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2、授权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 授权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方便个体双定业户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帐号作为税银网络申报划转税款的指定帐户和帐号,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7日前划转税款。 二、甲方在乙方开设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并及时到乙方储蓄网点办理存储手续,确保帐户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由乙方于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划转应纳税款,乙方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存款利息。 三、甲方授权乙方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在甲方的存款帐户中自动划转税款,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一年打印一次或定期打印《付款凭证》作为完税凭证,甲方如需要法定完税凭证,可持银行开具的《付款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 四、甲方保证帐户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存有不低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余额,如因在银行存款余额低于应划转的应纳税额,而在申报期内划转税款不成功,视为未申报,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未按协议及时划转税款的,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五、甲方因存款帐户遗失、被窃而进行挂失、冻结(含依法冻结)时,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在乙方任意网点,另行开立新户,修改个人客户纳税档案信息,同时到主管国税机关修改划转税款帐户信息;否则出现未能及时划转税款情况,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乙方负责为甲方按国税机关提供的纳税人资料划转税款。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国税机关备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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