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有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5]135号 1995-02-05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房地产开企业已竣工未出售的房产(存量房)是否应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未出售的房产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已竣工的房产从竣工后半年内销售的可免纳房产税,竣工半年后还未销售的应从竣工验收之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产成品)科目的借方余额扣除30%后的余值。 三、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