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瓶三轮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0]269号 2000-12-22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调查测算,现将个体(含挂靠、承包、租赁)电瓶三轮车的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 月定额 2000元/辆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2%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别在定额的基础上计算征收。 产权属单位所有的电瓶三轮车,其营运收入属货物销售的延伸,属混合销售行为,应由单位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上述定额及带征率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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